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南朗热电厂2×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发布时间:2018-01-19

根据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议,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拟同意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南朗热电厂2×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一期)(以下简称“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该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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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南朗热电厂2×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一期)
建设地点:中山市南朗镇横门工业园附近
建设单位: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单位: 中山市中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
二、项目概况
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南朗热电厂2×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一期)于2007年12月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建设,取得环评批复文号为粤环审[2007]449号。建设的2×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利用现有的2×180MW燃气-蒸汽轮机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热电联产改造工程,燃料为天然气。因生产需要,为保证对供热线一期的稳定供热,两台机组轮流开机,故本次仅对该一期项目进行验收。
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一)项目运营期产生生活污水、含盐废水、锅炉定期排污水,以及气机泵组排水、循泵冷却排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中山市南朗镇水务有限公司。气机泵组排水、循泵冷却排水用于厂区绿化。含盐废水、锅炉定期排污水经过中和沉淀后经市政管道排入中山市南朗镇水务有限公司。温排水经排水虹吸井溢流后,经排水沟自流至排水口消力池,消能后就近排至十顷涌。
(二)项目两台机组产生的燃天然气废气分别经过每台机组自带的燃机低氮燃烧器处理,尾气分别经一条(共两条)60米的烟囱排放。
(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车间、隔声、减震等措施减少噪声影响。
(四)危险废物已设置了暂存场所,暂存场所的设置符合环评批复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区暂存符合环评批复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五)制定较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基本落实了各项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
(六)项目各类排放口按规定规范化设置,两台机组的废气排放口已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并实施联网监控。
四、验收监测结论
 (1) 生活污水、含盐废水、锅炉定期排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送中山市南朗镇水务有限公司(原规划为南朗镇第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气机泵组排水和循泵冷却排水为清净下水,可直接用于厂区绿化。
原燃机和余热锅炉冲洗和维修过程含油废水预处理后排入中山市南朗镇水务有限公司(原规划为南朗镇第一污水处理厂),因机组技改后,则无机组、锅炉冲洗和维修过程产生的含油废水产生。
水冷却水的温排水采用管沟相结合的排水设施,每台机组设一座温排水虹吸井,温排水经排水虹吸井溢流后,经排水沟自流至排水口消力池,消能后就近排至十顷涌。
温排水:枯水期排水口附近十顷涌水体的温升达到0.6-5.7℃,低于环评中枯水期温排水的温升预测:枯水期电厂排水口附近十顷涌水体的温升可达到5.8℃~7.3℃,几乎整条河涌内的温升都超过1℃。
(2) 该项目处理后排放的180MW燃天然气轮机发电组废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中第3时段限值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3) 该项目所监测的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4) 天然气管道清洗及净化产生的机械杂质和燃气轮机进汽口空气过滤系统产生的滤渣、废抹布与生活垃圾定期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外运处理。
机组技改后,无机组、锅炉冲洗和维修过程产生的含油废水产生,所以无工程隔油池产生的油质底泥产生。另日常检修中产生的废油统一收集到危废库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力行环保有限公司转移处理
(5)该项目废水CODcr、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满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南朗热电厂2×18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7]449号)批复上的要求。
(6)本次公众参与调查前后历时6天,先后对81名公众进行实地问卷调查,并走访了附近13家企业单位,共发放调查表94份,收集并最终汇总有效问卷94份。
从94份问卷调查来看,附近居民对该项目的建设基本上持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态度,98%被调查公众满意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2%的被调查公众基本满意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无被调查公众不满意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五、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