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四维家居照明有限公司搬迁扩建技改项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发布时间:2018-01-16

根据中山市四维家居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议,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拟同意中山市四维家居照明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一期)(以下简称“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该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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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中山市四维家居照明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一期)
建设地点: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八路28号
建设单位:中山市四维家居照明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单位:广州市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中山市四维家居照明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一期)于2016年9月经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批准扩建,取得环评批复文号为中环建书[2016]0041号。本次仅对该项目的一期进行验收
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一)生产过程清洗废水和水帘柜废水经收集后委托给具备相关转移处理能力的机构转移处理,已设置足够容积的待转移废水的收集暂存设施,相关收集暂存设施符合防渗、防漏、防洪要求。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横栏镇污水处理厂。
(二)该项目产生的打磨粉尘收集后经2套“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经1条约17米与1条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玻璃配件装配过程中焊锡烟尘收集后经1条约17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油及烘干工序有机废气、电泳及其烘干工序有机废气收集后经1套“UV光催化装置+活性炭”处理后经1条约20米高排气筒排放。金属工件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金属工件焊接车间、玻璃配件装配过程中焊锡车间、打磨车间、电泳及其电泳后烘干车间车间边界与居住区的距离不少于50米。喷油及喷油后烘干车间边界与居住区的距离不少于100米。
(三)配套建成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以容器或防漏包装物盛装放置于临时贮存场所内,并及时转移处置,临时贮存场所的设置符合环评批复的要求;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及时集中送往垃圾收集站。固体废物的管理符合环评批复的要求。
(四)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车间、隔声、减震等措施减少噪声影响。
(五)制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基本落实了各项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设置了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措施,相关设施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四、验收监测结论
(1) 本项目的生产废水有清洗废水和水帘柜废水:清洗废水排放量341.88t/a,水帘柜废水排放量为4.56t/a,集中收集后,再定期交有废水处理资质的单位转移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中山市横栏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 有组织废气
FQ-20516排气筒废气,颗粒物指标排放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FQ-20517排气筒废气,颗粒物指标排放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FQ-20518排气筒废气,锡及其化合物指标排放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FQ-20519排气筒废气,二甲苯指标排放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值。
无组织废气
上风向、下风向1#、下风向2#和下风向3#的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二甲苯排放均符合DB 44/27-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 厂界南面外1米、厂界西面外1米和厂界北面外1米的昼间、夜间噪声排放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 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给环卫部门处理;一般性包装物,金属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理。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漆渣(HW12染料、涂料废物)、废活性炭(HW49其他废物)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存放后交由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收运处置。
(5) 本项目年生产300天,每天生产8小时,FQ-00461、FQ-17502、FQ-17503和FQ-21617废气排气筒排放氮氧化物,验收监测结果表明,FQ-00461废气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为0.0372t/a,FQ-17502废气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为0.0420/a,FQ-17503废气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为0.0408t/a,FQ-21617废气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为0.0108t/a。氮氧化物总量为0.1308t/a。符合(中环建书[2017]0003号)中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846t/a的要求。
(6)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监测单位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本次一共发放了70份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其中单位为4份),收回70份问卷,有效问卷70份,回收率100%。调查对象主要为受到该项目影响的附近的单位及居民。未有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50%的被调查者对该项目选址合理表示支持,41%的被调查者表示基本支持,表示无所谓的则占9%,没有被调查者表示该项目建设不支持的;调查过程,被调查者或者被调查单位没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