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源发电镀厂技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发布时间:2018-01-16
根据中山市源发电镀厂的申请,经审议,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拟同意中山市源发电镀厂技改扩建项目一期(以下简称“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该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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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中山市源发电镀厂技改扩建项目一期
建设地点: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化工区
建设单位:中山市源发电镀厂
验收监测单位:中山市中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中山市源发电镀厂技改扩建项目一期于2013年9月经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批准技改扩建,取得环评批复文号为中环建书[2013]82号。
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一)该项目营运期准许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综合废水、含镍废水、含铬废水、前处理废水、混排废水、含氰废水)分类收集后排入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生产废水的收集、回用、输送按规范设置,回用水依托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生产用水的进水口已安装水表。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中山市三角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二)该项目营运期准许排放电镀废气、喷漆及烘干有机废气、烘干炉燃轻柴油烟气、烘干炉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烟气、食堂厨房燃液化石油气废气、食堂厨房油烟。自动挂镀线(11#)的电镀废气(硫酸雾)收集后经过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约20m高排气筒排放;滚镀线的电镀废气(氯化氢、硫酸雾)收集后经过二级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约20m高排气筒排放;自动挂镀线(11#)的电镀废气(铬酸雾)收集后经过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约20m高排气筒排放;自动挂镀线(11#)的电镀废气(氰化氢)收集后经过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约25m高排气筒排放;滚镀线的电镀废气(氰化氢)收集后经过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约25m高排气筒排放;退镀房的退镀废气(氮氧化物)收集后经过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约20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及烘干有机废气收集后经过3套“水帘柜+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约20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炉燃轻柴油烟气经过1根约20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炉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烟气经“旋风除尘+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约20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厨房燃液化石油气、食堂厨房油烟收集后经过“运水烟罩+静电除油净化器”处理后楼顶排放。该项目电镀车间边界与居住区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车间、隔声、减震等措施减少噪声影响。
(四)设置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符合防渗、防雨、防洪、防晒、防风等要求,危险废物以容器或防漏包装物盛装放置于临时贮存场所内,并及时委托给具备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机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及时集中送往垃圾收集站。
(五)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已备案,基本落实了各项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配备了相关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及应急设施。生产废水输送管道输出口安装了计量装置对生产废水流量进行有效记录。设置了符合要求的围堰、事故废水收集系统。
四、验收监测结论
(一)本项目在综合集聚区内,生活污水收集后排入中山市三角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工业废水经收集池分类收集后排入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二)有组织废气:
(1)酸碱废气处理系统废气排放口FQ-20640,硫酸雾和氯化氢共两项指标排放均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2)酸碱废气处理系统废气排放口FQ-20641,硫酸雾和氯化氢共两项指标排放均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3)退镀废气处理系统废气排放口FQ-22155,氮氧化物指标排放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4)铬酸废气处理系统废气排放口FQ-20753,铬酸雾指标排放均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5)含氰废气处理系统废气排放口FQ-15252,氰化氢指标排放均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6)氰化氢废气处理系统废气排放口FQ-20642,氰化氢指标排放均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7)喷漆及烘干有机废气排放口FQ-20754,苯、甲苯、二甲苯共三项指标排放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限值,其中总VOCs一项指标符合参照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6-2010)表2Ⅱ时段限值,其中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值要求。(8)燃生物质废气排放口FQ-15254,烟尘及粉尘、二氧化硫、烟气黑度共三项指标排放均符合《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二级标准;(9)燃柴油废气排放口FQ-22152,烟尘及粉尘、二氧化硫、烟气黑度共共三项指标排放均符合《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二级标准;(10)食堂油烟废气排放口FQ-22154,油烟废气排放浓度和净化设施处理效率达到参考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标准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1)无组织废气(上风向1点、下风向3点)的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铬酸雾、氰化氢、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共十项指标排放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2)无组织废气(上风向1点、下风向3点)的总VOCs排放符合参照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6-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3)无组织废气(上风向1点、下风向3点)的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三)噪声:厂界西南面外1米、厂界东南面外1米、厂界东北面外1米、厂界北面外1米共四面的噪声排放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污染物总量控制:本项目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为0.4848t/a,符合(中环建书[2013]82号)中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不得大于1.8979t/a的要求。
(五)该项目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不合格产品通过退镀回收镀层中重金属和基材;边角料以及一般原材料废包装等,收集后交给废品物资回收公司重新利用;危险化学品包括废漆渣、废活性炭、含氰化学品废包装桶、含镍化学品废包装桶、含铬包装、工序废液物、酸碱化学品废包装桶(袋)、电镀槽滤渣、电镀槽滤渣、废滤芯交由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处理;灰渣作建筑材料处理。
(六)本次公众参与调查前后历时4天,先后走访10个单位,72户居民,进行实地问卷调查,收集并最终汇总有效问卷82份。附近居民对该项目的建设还是大部分持支持的态度,69%的被调查公众支持该项目建设;有28%的被调查公众基本支持该项目建设;有3%的被调查公众不支持该项目的建设。被调查的单位均表示支持中山市源发电镀厂的建设,同时也表达了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的肯定。
五、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