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龙大兴电镀有限公司技改项目(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发布时间:2018-01-11
根据中山龙大兴电镀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议,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拟同意中山龙大兴电镀有限公司技改项目(一期)(以下简称“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该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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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邮编528400)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中山龙大兴电镀有限公司技改项目(一期)
建设地点: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化工区锦成路与锦成西二街交汇处
建设单位:中山龙大兴电镀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单位:广州市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中山龙大兴电镀有限公司技改项目(一期)于2017年1月经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批准扩建,取得环评批复文号为中环建书[2017]0003号。本次只对该项目一期进行验收。
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一)该项目营运期产生外排前处理废水、电镀镍废水、含氰废水、含铬废水、综合废水、混排废水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三角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电镀工艺废水分类收集排入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1#和6#生产线的含银废水各经“离子交换树脂+锌置换”预处理,10#-13#生产线的含银废水各经“锌置换”预处理,处理后的废水汇入含氰废水。生产用水的进水口已安装水表。电镀工艺废水处理后的回用依托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电镀酸碱雾废气(包括硫酸雾、氰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碱雾及氨气),电泳及烘干工序有机废气,烤炉、热水炉燃烧烟气和抛光工序含尘废气。1#、6#、7#生产线的电镀酸碱雾废气(除氰化氢废气外)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过1套酸雾废气处理塔处理后由1根约29米高排气筒排放;2#、3#、4#、5#生产线的电镀酸碱雾废气(除氰化氢废气外)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过1套酸雾废气处理塔处理后由1根约29米高排气筒排放;10#、11#、12#、13#生产线的电镀酸碱雾废气(除氰化氢废气外)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过1套酸雾废气处理塔处理后由1根约29米高排气筒排放。1#、6#、7#生产线的氰化氢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过1套含氰酸雾处理塔处理后由1根约29米高排气筒排放;4#、5#生产线的氰化氢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过1套含氰酸雾处理塔处理后由1根约29米高排气筒排放;10#、11#、12#、13#生产线的氰化氢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过1套含氰酸雾处理塔处理后由1根约29米高排气筒排放。1#、6#生产线的电泳及烘干工序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过1套“水喷淋处理塔+等离子光解净化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约29米高排气筒排放;10#、11#、12#、13#生产线的电泳及烘干工序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过1套“水喷淋处理塔+等离子光解净化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约29米高排气筒排放。烤炉、热水炉燃烧烟气收集后通过1根约28米高排气筒排放。抛光工序含尘废气引入配套设置的密闭布袋除尘柜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电镀生产车间边界与居民区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三)配套建成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该场所的建设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危险废物以容器或防漏包装物盛装放置于临时贮存场所内。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及时集中送往垃圾收集站。
(四)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车间、隔声、减震等措施减少噪声影响。
(五)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基本落实了各项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设计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四、验收监测结论
(1) 该项目员工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已纳入三角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污水管网,交由三角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该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分为六类:前处理废水、含铬废水、含氰废水、混排废水、含镍废水和综合废水。本项目一期的生产废水产生量约为73.7吨/日,其中前处理废水26.39t/d,综合废水17.49t/d,含氰废水14.66t/d,含铬废水8.22t/d,混排废水2.48t/d,含镍废水4.46t/d。生产废水经分类收集后经管网输送至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含银电镀废水:1#线车间、6#线车间、10#线车间、11#线车间、12#线车间、13#线车间银离子排放口废水,总银一项指标排放均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排放限值要求。
(2) 有组织废气
① FQ-00461废气排气筒废气,硫酸雾、氯化氢和氮氧化物共三项考核指标排放均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氨一项指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值要求;
② FQ-14495废气排气筒废气,氰化物一项指标排放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③ FQ-17501废气排气筒废气,氰化物一项指标排放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④ FQ-17502废气排气筒废气,硫酸雾、氯化氢及氮氧化物共三项考核指标排放均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氨一项指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值要求;
⑤ FQ-17503废气排气筒废气,硫酸雾、氯化氢及氮氧化物共三项考核指标排放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⑥ FQ-15604废气排气筒废气,氰化物一项指标排放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⑦ FQ-21617废气排气筒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烟气黑度共四项考核指标排放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燃气锅炉)要求;
⑧ FQ-21615废气排气筒废气,臭气浓度一项指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值要求;
⑨ FQ-21616废气排气筒废气,臭气浓度一项指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厂界上风向、厂界下风向1#、厂界下风向2#和厂界下风向3#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氰化氢及硫酸雾共五项考核指标排放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其中氨、臭气浓度共两项考核指标排放均符合参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要求。
(3) 厂界东面外1米、厂界南面外1米、厂界西面外1米、厂界北面外1米共四面的噪声排放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要包括:生活垃圾、不合格产品、当然料废包装材料、废滤芯、废树脂、废网格、废槽液、废活性炭、废抹布、纯水制备系统废物。
本项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收运后运往垃圾处理站;不合格产品经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原料废包装材料、废滤芯、废树脂、废网格、废槽液、废槽渣、废活性炭、废抹布等属于危废废物转移至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处理;纯水制备系统废物交由设备保养商回收处理。
(5) 本项目年生产300天,每天生产8小时,FQ-00461、FQ-17502、FQ-17503和FQ-21617废气排气筒排放氮氧化物,验收监测结果表明,FQ-00461废气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为0.0372t/a,FQ-17502废气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为0.0420/a,FQ-17503废气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为0.0408t/a,FQ-21617废气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为0.0108t/a。氮氧化物总量为0.1308t/a。符合(中环建书[2017]0003号)中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846t/a的要求。
(6)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监测单位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本次一共发放了70份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其中单位为4份),收回70份问卷,有效问卷70份,回收率100%。调查对象主要为受到该项目影响的附近的单位及居民。50%的被调查者对该项目选址合理表示支持,46%的被调查者表示基本支持,表示无所谓的则占4%,没有被调查者表示该项目建设不支持的;调查过程,被调查者或者被调查单位没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