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社会监测机构承接中山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批准名录”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的相关规定,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通过公开遴选方式,选取了五家监测机构进入“社会监测机构承接中山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批准名录”并于2016年9月进行了公告,批准该五家监测机构在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承接我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及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工作。
因国家关于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相关法规发生变化,2018年1月1日起环保部门只保留对建设项目配套的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我局定于“社会监测机构承接中山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批准名录”批准期限届满后,废止该“名录”。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各级环保部门受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项中涉及到的验收监测报告(表),只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编制规范编制即可。
对于建设单位自主组织进行的项目配套的水、气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应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相关要求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监测机构开展验收监测工作。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