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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公告

文章来源:审批办 发布时间: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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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定于2018年1月起重新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现公告如下:

一、重新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开始时间为2018年1月8日,受理主体为市镇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范围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相关办理要求、流程和时限,仍按我局2017年3月发布的《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执行;其中列入政府购买验收监测服务的项目按我局2017年4月发布的《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执行。

三、对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和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提出验收意见并如实记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验收报告。其中,由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意见,应与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和气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等,一并纳入到验收报告中进行总体评价,得出总体验收结论。

四、有关信息报送要求

(一)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3、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镇(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送相关信息(附报送式样),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项目相关信息。

五、项目建设变化申报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企业生产设备或工艺发生非重大变化的处置办法》向我局报告工程变化情况。经界定,对于变化情形重大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化的按《处置办法》完成流程后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特此公告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