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中(沙)环罚催字〔2017〕048号)送达公告
文章来源:沙溪环保分局 发布时间:2018-01-09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
送达公告
曾省(身份证号:512921197110207593):
我局于2017年对你(单位)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沙)环罚字〔2017〕048号),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并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中(沙)环罚催字〔2017〕0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9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沙溪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陈先生、张小姐
电话:0760-87330145 传真:0760-8733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