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中(黄)环罚字〔2017〕34号)送达公告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
送达公告
李卫峰(身份证号码:412828198010043931):
我局于2017年6月7日对你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黄)环罚字〔2017〕34号),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并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中(黄)环罚催字〔2017〕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2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黄圃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新地大道70号综合行政执法局401室
联系人:廖先生苏小姐
电话:0760-23229297 传真:0760-23300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