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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中(升)环罚催字〔2017〕047号}送达公告

文章来源:东升环保分局 发布时间: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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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

送达公告

 

蒋冠兵(身份证号码:431022199204174214):

我局于2017年对你(单位)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升)环罚字〔2017036],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并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中(升)环罚催字〔2017〕0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27

 

联系单位: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东升分局

联系地址:东升镇东港大道24号之二

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22218102    传真:2282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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