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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

文章来源: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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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一、

污水排污费

污染当量

 

粤发改价格〔2015〕492号、粤价2003]166号

1.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2.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主要五项重金属污染因子(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均须征收排污费。

3.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4.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5.        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6.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的,加1倍征收。

7.        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8.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9.        声源一个月超标不足十五天的(昼或夜),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10.     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11.     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12.     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五项重金属

污染当量

1.4

 

 

其他污染因子

污染当量

0.7

 

二、

废气排污费

污染当量

 

粤发改价格〔2015〕492号、粤价2003]166号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污染当量

1.2

 

 

其他污染因子

污染当量

0.6

 

三、

固体废物及危险物排污费

 

 

粤发改价格〔2015〕492号、粤价2003]166号

1、

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理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

 

一次性征收

 

(1)

冶炼渣

排放每吨

25.00

 

(2)

粉煤灰

同上

30.00

 

(3)

炉 渣

同上

25.00

 

(4)

煤矸石

同上

5.00

 

(5)

尾矿

同上

15.00

 

(6)

其它渣(含半固体、液态废物)

同上

25.00

 

2、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每次每吨

1000.00

 

四、

噪声超标排污费

 

 

粤发改价格〔2015〕492号、粤价2003]166号

1、

超标1分贝

月

350.00

 

2、

超标2分贝

月

440.00

 

3、

超标3分贝

月

550.00

 

4、

超标4分贝

月

700.00

 

5、

超标5分贝

月

880.00

 

6、

超标6分贝

月

1100.00

 

7、

超标7分贝

月

1400.00

 

8、

超标8分贝

月

1760.00

 

9、

超标9分贝

月

2200.00

 

10、

超标10分贝

月

2800.00

 

11、

超标11分贝

月

3520.00

 

12、

超标12分贝

月

4400.00

 

13、

超标13分贝

月

5600.00

 

14、

超标14分贝

月

7040.00

 

15、

超标15分贝

月

8800.00

 

16、

超标16分贝以上

月

11200.00

 

 

 

 

 

                                                  监制单位:中山市物价局

收费责任人:周小川      咨询电话:88858194        监督投诉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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